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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和选用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3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
2、)的成绩均在及格及以上,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4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5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6 .学习期间课程因不及格而补考和重修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为16分,从2010级开始,选修课重修学分不计入);7 .因其他情形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对于符合毕业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合格,亦可授予学士学位:1 .所有必修课程正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2 .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者;3 .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荣获国家奖、
3、省部级奖励者(大学为参赛单位);4 .作为前三名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研究性学术论文(大学为署名单位);学位的补授需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授予。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1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内,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
4、材料;2 .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并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3 .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申诉与复议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4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5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6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第四条其它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此后学校不再补授学位;7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