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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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同时更加科学的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及管理,帮助他们打牢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巩固“学风、教风和考风”三风建设的成果,因此,学校将以各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为主,考试改革为突破口、深化教学综合改革,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学生成绩评定注重过程考核,科学、公正、客观和全面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突出成绩评定的多元化和连续性,既重形式,更重内容。第二条每专业拿出23门专业主干课程纳入新的考核管理当中,二级学院提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学期执行,纳入考核的专业主干课程,每门课程系数为13。第三条实行“两小两大”的考试考核模式,及按每学

2、期四个月进行月考,第一个月小考(考核,包括测验、讨论、学生出勤率等多种形式),第二个月期中考,第三个月小考(考核,包括测验、讨论、作业、学生出勤率等多种形式),第四个月期末考。考核的形式和内容按教学大纲要求,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试卷、考核材料和成绩等痕迹资料交所在学院保存,成为总成绩资料备案。成绩权重为:考核15%,期中考25%,期末考60%。(未纳入“两小两大”考试的课程,考试按平时成绩30%,期末70%权重计算)第四条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

3、不及格为59分以下进行换算。第五条班级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成绩一般不得超过25%,如超过40%时,任课教师应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等大范围的考试,须先进行试评,不及格率大于40%时,应先向学院和教务处报告试评情况后,再进行阅卷。第六条违反一般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识为“违纪或者作弊”,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相应处分。因考试违纪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一年可申请重修一次。第七条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取

4、消考核资格”,该课程取消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第八条通过补考或者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成绩单上一律以“及格”记载。第九条期末考试缓考的学生参加开学前的补(缓)考,成绩记录为学生的首考成绩。第十条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应组织3人以上的考试小组进行成绩评定,考题由抽签方式确定,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经第二次抽签所得成绩,除“及格”成绩外,其他成绩均降一级记分。其他形式的考试,须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执行。第十一条纳入培养方案的实习(社会实践)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实习(调查)报告和实习(调查)工作情况,按五

5、级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由院(系)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小组按规定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实验课程(含开放性实验)成绩管理按五级评分制执行。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之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我校成绩管理方式记载。第十三条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所开展的创新实践项目和第二课堂项目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学生完成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可获相应学分,成绩采取五级制记载。第十四条主考教师应于考试后7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特殊情况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但不得超过10天

6、),并将考试成绩通过网络录入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然后将书面的学生成绩报告单和考试情况分析报告送交学院保存。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工作时,必须报请所在学院安排他人按时完成。第十五条学生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送审后,不得修改。第十六条任课教师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办理更正手续应先填写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审批表,由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再附上学生试卷(可用复印件)等材料一同送交教务处。第十七条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日内(寒暑假顺延)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复查成绩,应填写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并报经教务处批准,再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师(3人以上)代为查阅试卷成绩。查询结果反馈给教务处。如需更改成绩,须报教务处处长审定。第十八条纳入考核体系课程的任课教师违反此项规定的,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通过检查的任课教师,扣除该课程全部课程系数,视情节严重程度,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年终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其他纳入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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