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47785 上传时间:2024-03-1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报告模板小型微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创业贷款、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税收优惠。1、残疾人创业贷款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包括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且享受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2、创业政策扶持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

2、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政策依据:残联发20186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3、缴纳企业所得税。3、创业资金补贴这部分各地方差异比较大,这里举例说明部分地区的政策。北京市: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2 .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3 .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上海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关文件

4、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外,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5000元,协保残疾人2500元。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并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一20万元的创业就业扶持补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4、税收优惠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5、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