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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关于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应关于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关于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计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注重应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观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关于突发事件中的扶助决策作用。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七条依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
3、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囊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囊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关于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进程,主要明确应关于工作涉及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治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证、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关于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关于重要目标物保护
4、、重大活动保证、应急保证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关于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关于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证、应急保证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十条针关于突发事件应关于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关于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其他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勾通一致后明确。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关于原则、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分级响应
5、及响应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证措施等,重点规矩国家层面应关于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案体系构成、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证及调动程序、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市县级政府任务等,重点规矩省级层面应关于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治、信息报告、应急处治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证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矩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关于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治的主体职能和针关于性、可操作性。第十一条
6、针关于为突发事件应关于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慈善捐赠、物资、能源、装备、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持、灾祸救助等保证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针关于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治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第十二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接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证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系、外围保证体系、预案体系构成、主要任务、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
7、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治、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第十三条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关于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关于接、处治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内容。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接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构建有关地区或重要基础设施面临的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巨灾情景,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地区、本系统巨灾应关于与能力建设等工作。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矩乡镇(街道)层面应关于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递、组织先期处治和自救互救、信
8、息收集报告、处治力量、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排等内容,体现先期处治特点。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简捷实用,侧重明确主要风险、联防联控、预警响应、先期处治、转移避险、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处治特点。第十六条单位应急预案可以接合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所承担任务,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先期处治、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矩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七条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等可接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关于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
9、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必要附件等。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力量等应当接合实际情况,针关于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关于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证、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且针关于突发事件现场处治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关于措施、应急装备保证和自我保证等内容。第三章计划与编制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关于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
10、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接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且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关于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突发事件应关于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关于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
11、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治与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接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祸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资源调查,主要是关于本地区、本单位应关于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和经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
12、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证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经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关于需要,关于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案例分析,主要是关于典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治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清晰应关于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关于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进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
13、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进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 审批、备案、公布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囊括:(一)预案是否契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则;(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且契合上位预案要求;(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关于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
14、可行;(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依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依照本
15、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则执行。重大活动保证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且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则和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则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且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