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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卸车举升设备质量鉴定A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举升设备出现故障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其腰椎骨折及神经损伤。涉案货车购自某商用车公司,A某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并要求商用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地法院为了划分事故责任,特委托华碧对自卸货车进行质量鉴定。在双方单位的配合下,鉴定人员去到了现场,勘察发现涉案车辆已修复,外观未见受损痕迹。鉴定人员随即对货厢进行了升降试验,未发现有卡滞、自沉等异常情况,即未发现车辆液压系统存在故障的物证特征。案情变得有点棘手,鉴定人员将注意力转移到现场断裂的油缸上,检视发现第二节油缸内表面存在明显划痕,在密封件安装止口部位有磕碰伤,呈外翻状,
2、划痕与磕碰伤具有连贯性。鉴定人员当即决定对受损油缸等相关部件进行取样,并带回实验室做相应的检测。经检测发现,其中,油缸断口宏观未见明显塑性变形,断口处存在严重磨损痕迹,断裂源区位于油缸外表面磨损严重处。由此可确定,涉案油缸受到单侧作用力,该作用力使得第三节油缸密封件安装止口部位与第二节油缸内壁受到挤压,并发生相对运动,并最终导致第三节油缸密封件安装止口部位断裂。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自卸车举升油缸存在受单侧作用力的物证特征。油缸受单侧作用力使得第三节油缸密封件安装止口部位与第二节油缸内壁受到挤压,并发生相对运动造成油缸断裂。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案件进行鉴定时,自卸车辆已经更换了一些新的零部件,商用车作为生产者未能提供获取原油缸相关技术参数材料的线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要就车辆缺陷对A某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据现有条件下,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所示,自卸车举升油缸存在受单侧作用力的物证特征,即A某自身在对自卸车的驾驶过程也存在不当操作,所以综合判定,商用车公司承担事故60%的责任,A某承担40%的责任。A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50万元,对此法院判决A某自行承担20万元,剩余30万元由商用车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