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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缝纫设备质量鉴定某服饰公司因箱包加工生产,与某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共计购买67万元的缝纫机械。设备投入生产后,出现部分不能使用的问题。服饰公司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3万元货款,设备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特委托华碧对本案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鉴定人员到达现场,勘查发现缝纫机械包括有24台高头车、12台双针、8台花样机、2台冲床、2台切带机等。经现场科学抽样检测,除一台双针车因内六角螺丝损坏导致维修中断外,其余抽取的设备均经重新调试后试运行正常。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设备故障原因主要在于设备调试和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非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
2、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机械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之所以部分不能使用系调试和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所致。故法院对服饰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对设备公司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剩余23万元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设备公司在调试问题上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服饰公司不用承担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设备公司货款23万元;二、驳回设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服饰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