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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与付款审计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对采购行为的管理,强化和完善内部审计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规定所称采购行为,是指企业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第3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开招标、邀请竞标、集体评标、定标,内审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并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第4条采购人员要求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照企业制度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第2章采购审计细则第5条采购监督的范围。1 .购置科研、生产设备,一次性购买总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2 .批量
2、采购3万元以上的原材料。3 .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在1OOO元以上)o4购买各种用于基建维修的器械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o第6条采购物品的部门必须事先制订购买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内审人员备案。第7条采购方式可以用招标式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第8条内审人员应当对采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三项内容。1 .有关采购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 .采购的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3 .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第9条内审人员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严重违反规定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员停止采购并及时上报领导。第10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准组织验收
3、,根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签名报送内审人员。第11条内审人员有权对所采购的物品进行实物与账表的对比及检查。第12条内审人员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材料进行审计,认为符合规定方可办理采购资金的付款手续。第13条采购人员应当接受审计部门以及单位员工的监督,单位员工有权对采购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审计、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第14条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审计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1 ,应当采用内审参与评定并进行监督的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 .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4 .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5 3章附则第15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