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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140203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QG/GD14.02-03环保与职安管理标准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2006-05-29实施2006-05-29公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与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各部门。3职责3.1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与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
2、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档案。3.2机动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档案。3.3企业安全部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4机动车队负责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5总裁办负责由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 .6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7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有关手续
3、。4定义4.1 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者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下列、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4 .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者器质性轻度缺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者暂时丧失。通常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下列;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与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5 .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
4、体残缺或者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通常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缺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6 .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7 .5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8 .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欧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
5、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7责任性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4. 8非责任性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5. 9破坏事故: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5工伤事故报告5.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务必保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者者发现人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或者者安全员报告。5. 2事故发生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机动部、企业安全部或者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由单位领导书面签审的“附表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6. 3发
6、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除上报机动部、企业安全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外,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总工会。6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6.1 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机动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与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7. 2在发生骨折、断指、断脚、烫伤与因触电、车辆撞人等导致的轻伤,与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机动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性质与责任,拟定改进
7、措施与检查操纵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与落实,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6.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机动部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邮件发至本单位、抄送机动部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并将监督通报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送机动部归档。6.4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假如是人为或者违章责任事故或者者影响较大,与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与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
8、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情况按照“附表3: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机动部,机动部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6. 5工伤事故调查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7工伤事故责任分析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要紧责任、直接责任、有关责任与领导责任四类。6.1 要紧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连续、进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7. 2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连续、进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
9、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2)有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人员;3)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4)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与管理人员;5)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者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与标准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与机修人员;6)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连续、进展的现场有关人员;7)对事故发生、连续、进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7.3有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连续、进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有关责任:D事故所在单位负
10、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与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2)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3)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4)与事故发生、连续、进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7.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发生、连续、进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与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擅自变更规章制度与原定方案,或者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或者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者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事故的;3)未定期或者未及时安排安
11、全与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4)对已报告的隐患与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与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5)对有关部门与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与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者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者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8)对事故发生、连续、进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7. 5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1)因设计上的错误与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生产、制造、安装与检修上的错误与缺陷
12、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与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者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与缺陷,或者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者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5)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者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全面说明,或者因设备操作、调整及保护保养未实行定人定机与操作证制度,或者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保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人员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
13、由拆除者或者决定拆除者负责;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人单位领导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者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用人单位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与考试,操作者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8)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从而导致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9)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特种设备未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让设备带病运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单
14、位的负责人负责;10)关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分厂/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厂/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8工伤认定8.1工伤认定办法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判定。8. 2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及申报资料:D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者按照职业病防护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后或者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当日下班前向机动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向机动部提交书面“附表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2)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交下列
15、申报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机动部主管领导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a.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b.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初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只限于市防疫站);c.初次治疗工伤的X光或者CT检查报告;(腰部受伤者务必提供CT片);d.工伤员工当班的考勤证明书,由用人单位领导注明“情况属实”,签名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e.伤害系由交通事故导致,务必提供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件。3)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务必由用人单位向机动部补交延误工伤申报说明书,并有本单位领导签名与盖章确认。4)如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交齐申报材料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5)如因工伤员工本人未将工伤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所属单位,或者因本人证件丢失等因素导致规定时效内无法办理费用结算,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工伤员工自己承担。6)机动部有关人员负责按市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与程序提交工伤事故材料、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与索赔工作;对外工伤申报时,务必妥善保管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原件,并做好签收与退还登记手续;如未能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者未按市社会与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