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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奖”)。市科技创新奖包括达州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达州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贯彻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O市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并对异议进行处理。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
3、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达州市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授予科技
4、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需在达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达州工作,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第九条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
5、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授予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达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达州工作,主要完成单位需在达州注册满三年,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第十条市科
6、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第三章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提名:(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达部队及预备役师(团);(四)中央、四川省驻达单位;(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
7、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第十四条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定。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公示期为15天。第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经审议之后,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第二十条
8、市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和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市科技创新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纪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9、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向参与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督促设奖机构予以清退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取消评审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