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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精神,遵循出生证明档案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1、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2、档案专人管理,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档案。3、出生证明签发完毕,应及时归档入库保存。归档范围包括:存根联、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4、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可有效;严禁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5、严格执行出生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丢失补发、换发查询出生证签发档案,需提供婴儿父母身份证件,非婴儿父母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证件无误方可查询、复印,将查档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并及时记录档案查询登记本。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