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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与医院财务收
2、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五)专项资金的提娶使用。(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有关的会议。(三)对审计
3、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
4、实施。(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