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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管道施工车间起火事故原因鉴定某电机厂曾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财产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共12个月,保险金额22.6亿元。在保期间,电机厂公司与某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电机厂将公司部分采暖管道大修工程承包给设备安装公司。之后,设备安装公司在该车间高空采用氧气切割管道作业时,发生发生火灾,导致电机厂设备引燃、烧毁,损失巨大。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电机厂支付了保险赔偿金4百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电机厂对设备安装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经协商设备安装公司拒不赔偿,为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案件审理过程
2、中,保险公司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火灾起火原因进行鉴定。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拥有通过CANS和CMA认证的实验室1万余平方米、各类实验设备1500余套、专业工程师500余人,外聘行业专家5000余人的华碧鉴定受理了此次案件。凭借15年司法案件受理经验,华碧随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现场存在调相机定子加热固化工序及采暖改造工程作业同时进行,起火位置位于涉案调相机定子端部两个位置。由实验室检测可知,气割黑色管道样品的化学成分符合相关钢的要求。采暖改造工程作业时,采用氧气切割管道作业,切割管道时的温度大于1500,说明采用氧气切割管道所产生的温度超过
3、上述样品燃点的温度。”综上,涉案车间起火原因与采暖改造工程采用氧气切割管道作业有关。法院认为,该技术意见书是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通过一定的鉴定方法根据现有证据和材料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有着一定的证据基础和专业特征,故该技术意见书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现场虽存在电机厂调相机定子加热固化工序及机电施工公司施工的采暖改造工程作业同时进行,但依据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涉案车间起火原因与采暖改造工程采用氧气切割管道作业有关。由此可知,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设备安装公司采暖改造工程采用氧气切割管道作业有关。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代偿款447万元。设备安装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