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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七章特殊群体的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三条【保护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
2、、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经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逐步增加。第五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
3、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强制报告义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
4、、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奖励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T壬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用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第十条【家庭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
5、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一条【科学育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子陪伴,与学校、幼儿园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烫伤、中
6、毒、跌落、窒息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和保护,不得让未成年人在河道、水库等户外危险区域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坠落、走失、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四条【安全出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提高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二)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座位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三)不得在摩托车后座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7、人应当为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搭载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为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第十五条【无人看护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十六条【自我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勇于应对困难挑战,增强抵御灾害、伤害侵袭,应对挫折、压力,辨别是非
8、、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职责】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是未成年学生
9、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第十九条【保障受教育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条【身心健康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双减落实】学校应当与未成
10、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第二十二条【体质监测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常态化开展体质监测,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踽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11、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女至。第二十四条【安保举措】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保障装置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组织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体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研学等集体活动,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处置】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12、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欺凌防控】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
13、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性侵预防】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
14、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安全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需要,有针对性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性侵害、溺水、诈骗、拐卖、毒品、邪教、传销、非法贷款等专题教育,普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踩踏、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知识。第二十九条【家校联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日常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第三十条【其他机构参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
15、培训业务,并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社会保护基本内容】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并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安全教育。第三十三条
16、【公共设施优惠和安全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救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精神文化方面倡导性规定】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发行、传播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鼓励对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