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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书甲方(债权人、原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反担保保证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1 .最高额反担保安排1.1. 就(下称“基础交易债务人”)与债权人(下称“基础交易债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合称“基础交易合同”),甲方根据基础交易债务人需求,即将或已经为基础交易债务人履行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债权人提供担保(合称“本担保”b12双方确认,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本担保而享有的对基础交易债务人之追偿权(合称“被担保的主债权”或主债权”),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内提供反
2、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债权确定期间,甲方向基础债权人所提供之本担保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无论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是否超出上述期间。前述“本担保”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2.3. 如甲方与基础交易债务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则甲方根据该合同项下有权要求基础交易债务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以合同约定为准),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乙方已知悉前述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2.4. 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3、。3 .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限额,仅指本金部分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 .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6 .保证担保的范围61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仅为甲方代基础交易债务人
4、偿还的借款本金,不包括其他项目(无论甲方已代基础交易债务人偿还卜62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甲方依据基础交易债务人与甲方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向基础交易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赔偿等。乙方已知悉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7 .保证期间7.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72保证期间自甲方代基础交易债务人清偿或承担债务、费用之日起算;如为基础交易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则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1.3. 甲方按约定分别就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多笔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反担保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8 .陈述与保证8.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
5、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前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9 .公告催收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10 .特别约定IO1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02无论基础交易合同是否变更(包括基础交易债权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甲方按本担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
6、方承担保证责任。103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无论是否由基础交易债务人本人提供)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的,乙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物权或放弃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乙方承诺仍承担保证责任。10.1. 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2)清偿基础交易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利息;(3)清偿基础交易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105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使得甲方知悉的乙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
7、,甲方应当保密;甲方应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披露的除外。1.6. .如甲方与基础交易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出具保证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担保在后的,乙方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已经知悉主合同内容。11 .合同联系方式11.1.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1.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14上述联系方式同
8、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13 .特别声明13.1.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本担保合同、基础交易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132乙方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4 .附则14.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