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 法学专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 法学专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摘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通常通过签订双方之间的搭售协议、对转售价格进行限制或维持协议,选择性交易协议以及独家销售协议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以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目的。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签订限制竞争协议会打破公平的市场秩序,限制竞争协议产生消极经济效应的同时又产生积极经济效应,因此需要审查主体来对需要规制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审查。而行业协会是市场与市场主体掌握信息最全面的经济法主体。本文通过分析行业协会,来论证由行业协会作为主体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合理性,并在本文最后提出落实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意见。关键词:限制竞争协议;行业协会;市场;反
2、垄断;审查主体Onthetradeassociationasthesubjectof1imitedcompetitionagreementABSTRACTJnChinacountrysmarketeconomicactivities,marketentitiesusua11ysigntyingagreementsbetweenthetwoparties,restrictormaintainagreementsonresa1eprices,se1ectivetransactionagreements,exc1usivesa1esagreements,oragreementsoninte11ect
3、ua1propertyrightstoachievebothparties.Thepurposeofthetransactionbetweentheparties.Atthesametime,thesigningofacompetitionrestrictionagreementbymarketentitieswi11breakthefairmarketorder,andthecompetitionrestrictionagreementwi11produceanegativeeconomiceffectwhi1ea1soproducingapositiveeconomiceffect.The
4、refore,thereviewentityneedstoreviewtherestrictionofcompetitionagreementthatneedstoberegu1ated.Theindustryassociationisthesubjectofeconomic1awwiththemostcomprehensiveinformationonthemarketandmarketsubjects.Thisartic1eana1yzestheindustryassociationstodemonstratetherationa1ityoftheindustryassociationas
5、themainbodytoreviewthe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andattheendoftheartic1eputsforwardtheopinionsontheimp1ementationoftheindustryassociationtoreviewthe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Keywords: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IndustryAssociation;market;antitrust;reviewsubject一、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必要性1(一)我国限制竞争协
6、议现状11 .限制竞争协议分类过于绝对化12 .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形式过宽2(二)限制竞争协议产生消极经济效应3二、行业协会做审查主体的合理性4(一)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51行业协会与经济法宗旨相同62.行业协会被法律规制6(二)行业协会的权力属性61 .行政授权72 .法律授权73 .会员授权7(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8三、完善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意见8(一)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责任81 .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规制现状82 .立法建议8(二)建立公开制度9参考文献11致谢一、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必要性所谓的限制竞争协议,又称垄断协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形式,各国立法均有涉及。如在德
7、国法上将其称之为“卡特尔”,美国法上以“合同”“联合”以及“共谋”等名称对垄断协议进行描述,日本法将其称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对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I根据该法第1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垄断的定义为:“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而建立在该项概念基础上的垄断协议,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达成的有关实施垄断行为的协议。2(一)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现状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比较常见的限制竞争协议,即所谓的垄断协议,主要包含双方之间签订的搭售协议,对转售价格进行限制的协议,或选择性交易协议,独家销售协议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
8、其主要特点为,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大多处于不同层次,如生产者、批发销售者、零售商之间。基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规范协议双方的行为。具体体现形式存在形式包括:1独家销售。所谓的独家销售,是一种最常见的市场垄断形式。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销售者,要求制造者只能为自己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不能向第三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该种销售形式,有力的排除了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参与。2 .排他性的购买。与独家销售相对的,即所谓的排他性购买,主要是指生产者对于销售者的一种限制,他是指生产者要求销售者只能销售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销售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样一来,销售者销售其他与生产者有关的市场
9、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就受到限制。3 .歧视性的价格折扣。所谓的歧视性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供应者,给予商品的销售者或者分销者以不同的价格标准或优惠标准,如根据销售者的销售额以及提货量的不同,给予各方不同的价格标准,或给予固定的交易者相较临时交易者较低的折扣,从而达到区别对待的目的。4 .转售价格的限制。对于转述价格的限制,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垄断类型。他主要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提供者,对产品的分销价格作出限制。如规定最高或者最低的销售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OO7年8月3O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OO8年8月1日起施行。2王玉辉:“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
10、制研究”,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甚至对分销价格直接作出规定,而不能变更。此种限制方式极大的阻碍了销售者的积极性。5 .转售的其他限制。所谓转售的其他限制是指,除上述列明的垄断类型以外的其他垄断类型,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销售者作出的其他特定销售限制,最常见的有地域限制,以及售后限制等。此种限制由于类型多样且难以归类,因此,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个案分析。除上述的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以外,还有其他几种分类形式:1根据限制是否涉及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可以将其分为价格限制以及非价格限制。所谓的价格限制,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对相对方作出的有关价格方面的限制。此种限制方法的范围十分的广泛,
11、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另外一种限制方法被称为非价格限制,也就是通过对价格以外的其他机制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对于销售者客户的限制,对于地域的限制,以及商品搭售的限制。2.根据签订协议双方的交易地位的不同,可以将限制竞争分为上游和下游企业互相之间的限制。首先是上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的限制。上游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大,资本力量雄厚,在交易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因而更易对下游企业进行限制。比较常见的有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对于销售者的限制,以及产品的供应者对于使用者的限制等。此种限制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不可避免的情况;另外一种潜在的限制出现在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的隐性限制。但随着市
12、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和销售方式的变更,下游企业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在一定的地域或行业内形成了垄断地位,如线下我们所常见的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线上我们所熟知的有三只松鼠,良品铺子等零食销售巨头。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服务特点,并拥有一些粘性极强的用户群体,这些用户群体对于零售商的要求,也逐步反制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以及提供者,促使他们根据零售商或者消费者的需求,做出一定的调整或改变。6 .根据垄断协议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和基于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垄断。所谓的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商品的提供者或销售者一方,由于企业在交易中的优势
13、地位,而对另一方所形成的显性或者隐性的压制。这种压制是由于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该种压制之下所形成的垄断协议,即所谓的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此种垄断,伴随着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会逐步发生变化甚至发生扭转。而另一种垄断协议则被称为基于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垄断。他是指在公平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双方主体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共同达成的有关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协议。这种协议的达成都是由于双方具有共同的经济目标或者追求,从而在目标导向一致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合意。在该种情况下,主体之间的差异固然存在,但该种差异并不是形成垄断合意的直接原因。综上,我国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主要依据签订限制竞争协议的双方主体及双
14、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用该种分类方式分类限制竞争协议实质上忽略了,未签订该协议但是受该协议影响的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对限制竞争协议分类,实质缩小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范围,应该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是否受这类协议的影响。2.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形式过宽。首先通过上述的分类我们可以得知,交易过程中,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市场地位。如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等多方主体的存在,而各方主体的利益追求不同,导致他们的目标导向也会发生一定的差异。为了减少纠纷,以及明确交易等目的的实现,各方主体通常会签订比较明确的协议或者规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条款在形式上来说,是并不违反垄断协议的
15、规定的。通过该种协议所达成的对于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因素的限制,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使市场更加的透明,也产生了非常多的积极影响。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对该种行为进行限制,则会极大的削弱市场的积极性。总之我国限制竞争协议存在形式过宽,且无法很好的平衡签订协议双方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关系,构成市场垄断后造成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损失,导致对市场的积极影响和负面的影响并存,怎样去调节和规定限制,避免危害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优势,是现存需要解决的问题。(二)限制竞争协议的消极经济效应前面提到的这些不同层次的市场主体签订该种协议是为了使双方之间的生产或者销售更为方便
16、,但它往往对自由市场竟带来十分复杂的干预,扰乱市场秩序,并且还会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利益。我们在肯定垄断协议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同样无法忽视其消极影响,这也是法律对于垄断协议进行慎重规定的原因。随着产业的饱和,以及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同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有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生产厂家从事竞争,而零散的销售者则更不可胜数。存在的竞争越多,商品降价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消费者的利好也就越大,而如果竞争越来越小,导致某些商业巨头取得垄断地位,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也不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而这正是商品的上游端所想要看到的结果。限制竞争协议产生的消极经济效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限制竞争协议导致价格垄断。例如制造商会规定其分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在这种行为下,生产商垄断了此类商品的价格,且生产同类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