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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 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2、;(三)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制度衔接;(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是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第六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
3、,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在康复治疗训练、适配辅助器具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学杂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型救助类型。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4、。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因遭遇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二)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三)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
5、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根据一次性支出医疗费用额度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重大疾病病种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家庭成员因不可抗拒因素遭遇伤害或造成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参照上述情形给予救助。(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型救助类型。第八条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标准和方式第九条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
6、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义救助人数(人)X困难持续时间(月)。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具体临时救助金额:(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自付合规费用在10000元(含)20000元的,按12个月给予救助;20000元(含)一30000元的,按23个月给予救助;30000元(含)一50000元的,按34个月给予救助;50000元(含)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二)家庭成员因患残疾支出费用在5000元(含)一10000元的,按1一2个月给予救助;10000元(含)一15000元的,按23个月给予救助;15000元(含)一20000元的,按照34个月给予救助;20000元(
7、含)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三)家庭成员因学支出费用在10000元(含)一20000元的,按12个月给予救助;20000元(含)一30000元的,按照23个月给予救助;30000元(含)一50000元的,按34个月给予救助;50000元(含)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支出型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其他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第十条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
8、的“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00元一25000元的救助。(二)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00元一25000元的救助。(三)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50000元(含)以下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超过50000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支出50000元一10万元(含),给予10000元一20000元的救助;支出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0元一250
9、00元的救助。因不可抗拒因素遭遇伤害或造成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参照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
10、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第四章 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主要采取以下受理方式:(-)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1、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救助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第十三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二)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3、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第十四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一)困难程度较轻的,说明情况后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有关救助所需证明材料。(二)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
14、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第十五条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不超过800元的急难型“小金额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报县区民政局核拨救助资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二)困难持续时间在26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及重大急难型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第五章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第十六条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
15、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第十七条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第十八条加强临时救助同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政策的衔接,对因遭遇暴洪、泥石流等灾害的家庭,在享受应急期救助、过渡期安置救助和冬令春荒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第十九条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第二十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