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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6.1 水质目标6.1.1 水质达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III类标准。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均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III类及以上标准。由于天然背景值或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6.1.2 水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应达到100%。6.1.3 湖库营养状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不应高于60o6.2 风险防范目标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分
2、析评价危险因素或风险源对水源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果环境风险值超过可接受程度,应考虑迁移取水口、建设备用水源,移除或严格管理风险源,降低水污染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6.3 监督管理目标6.3.1 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范划分保护区,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6.3.2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或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3.3 监测能力合理布设监测断面(井),能够监测所有设定断面(井)、各级保护区水质;监测指标和频次满足有关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月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需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其中,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6.3.4 应急预警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储备与风险防范相关的应急物资。6.3.5 信息公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水源水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