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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9.1 保护区划分与调整新建饮用水水源应在选址确定后,初步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待规划设计完成后,依据保护区划分规范和水源建设情况,最后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规及规章要求,履行保护区划定方案报批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已有规
2、范和水源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由水源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划定,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需求的法规或办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9.2 保护区环境准入在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上游(补给径流区)地区,采取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环境项目准入,建设项目需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办许可手续,确保饮用水水源来水水质达标。9.2.1 一级保护区(50)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
3、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一律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防禁止设置油库和储油罐;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禁止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O(51)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922二级保护区(52)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
4、箱养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5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食品、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应限期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923准保护区(54)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排污量;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
5、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科成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科目亏负荷。(55)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存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9.3 保护区监测与评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监测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建立应急监测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监测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完善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估制度,对水源所在地的
6、基础环境状况、水质情况、污染源信息以及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水源,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评估结果反馈保护区所在政府及环保部门,同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9.4 保护区环境监察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查处饮用水水源断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监察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情况、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以及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违法行为。对于水质良好的饮用水水源,应以环境监督检查为主,定期开展环境监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7、完善保护区内的标志牌设立,便于监管和警示周围群众。对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要坚决取缔。对保护区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通过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水源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的变化状态,掌握工程的安全情况,为正确管理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现工程的不正常迹象,防止事件发生,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对、二级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准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季
8、度应不少于一次。9.5 信息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档案的建立应遵循“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按照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管理情况分为三类,同时同步建立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环境档案,对于有变动的饮用水水源相关内容须同步更新。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信息,将饮用水水源水质旬报(月报)制度推广到城镇乃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达标情况,保护区内被取缔、被停产限期整顿的排污企业名称和位置,以及限期整治的企业名单。鼓励公众多途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鼓励水源周边居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表彰和奖励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