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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龚妮丽】试论先秦儒家美学范畴“乐”与“和”栏目:思想探索发布时间:2015-07-28 15:56:17标签:龚妮丽作者简介:龚妮丽,女,西历一九五一年生,贵州贵阳人。现任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学中国文化书院兼职研究员。兼职贵州省儒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文艺理论家协会副主尼省美学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试论先秦儒家美学范畴“乐”与“和”作者:龚妮丽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六月十二日乙巳耶稣2015年7月28日卜篇先秦儒家之美学范畴“乐”“乐”是上古三代审美意识中较多出现的审美范畴,也是中国儒家思想中极为重要的美学范畴。甚至有人认为“西方只有美学,而无乐学;中国只有乐学
2、而无美学,如果说,西方之哲学美学,是对美感之哲学研究,那么,中国之哲学美学,便是对,乐心,之哲学研究。”此观点虽有待进一步讨论,但足以说明“乐”这一具有本源性的中国美学范畴的分量。根据乐(架)的字源学考证,我们可以找到该字的本义。依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对“纯的解释,五声八音总名。象鼓帆 木,虚也。”清人段玉裁注:“碑当做颦。俗人所改也,象鼓颦,谓也,鼓大颦小。中象鼓两旁象鬣也。”。从字形考,“桀就像木架上挂的鼓鬣,鼓大鬣小,中间挂鼓,两旁挂螯。按此解释,“乐”就是奏乐的乐器,其起源就是音乐的意思。近人罗振玉提出“御宇从丝附木,为琴瑟之象。此说从根本上并未否认“乐”最早之词义为音乐。但由于丝弦乐器比
3、打击乐器出现更晚,或许乐字的起源与运用就要推后很久。正如金尚理所说:“从把音乐运用于王道教化的角度上讲,丝弦乐器比不上钟鼓乐器的正统地位,这就使得后一种解释更令人怀疑。”不管那种解释更切合实际,都同样证实了“乐”的最初含义就是音乐。但中国字中还有与音乐的“乐”不同读音、不同含义而字形一样的另一“乐”(16)字,其含义为快乐,“乐”(yui)与“乐”(启),究竟哪个是最初的本义,还无法定论。修海林先生根据甲骨文字形分析所做的推论,认为可以将乐(槃)“作为成熟了的谷类植物的象形文字来看”,他指出:“多少次图腾乐舞活动中以及农耕收获中的狂热状态,使人们在面对和理解乐(槃)字成熟了的谷类植物这一形象时
4、,其字义开始有了引申,其初义开始被淹没在一种让人切实可感的快乐情态之中。当这种情感心理在人的观念、意识中扎下根来,其字义也开始产生转化。.或者说,原来就与字形初义相伴随的、在实践主体的心理中产生和激发出来的快乐情感,逐渐成为主要的字义。”再结合郭沫若对“乐”(y而)与“乐”(14)关系的解释:中国旧时的所谓“乐”(岳)它的内容包含得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体可不用说,绘画、调镂、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于连仪仗、田猎、肴馔等都可以涵盖。所谓“乐”(岳)者,乐(洛)也。凡是使人快乐,使人的感官可以得到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广泛地称之为乐(岳),但它以音乐为其代表,是毫无问题的。我们可
5、这样认为:无论乐”(y而)的初义是音乐,是广义的艺术活动,还是由谷类植物象形文字转化的快乐,若按逻辑推论,应该是“激起快乐的事物”在先,“抽象的快乐情绪”在后,所以“乐”(14)似乎就应该是“乐”(yue)的引申,但在汉语的寓意中,我们发现二者本身就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乐(yue)者,乐(Ie)也”,便难以追寻“乐”的初义。“乐”所包含的丰富含义使其成为最具中国智慧的审美范畴。“乐”作为音乐美学中的特殊审美范畴,必以“乐者,乐也为探讨依据,即非广义地讨论“乐”,而是解读先秦以“乐(yue) ”为中心的“乐”(16)。这一美学范畴极为丰富,它内含着多个层次感官之乐,情感之乐,精神之乐,境界之
6、乐。感官之乐,即耳目之乐,这是最低层次的乐,在先秦时期,单纯的耳目之乐曾被视为与“味美”相似的美感对象,如孟子所言:“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告子上)将“声”、“色”、“味置于同类事物,再如老子对沉迷于感官快乐的呵斥:“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老子十二章)这种快乐是居于生理感受的快乐,并非“乐者,乐也,的主要精神,必须将耳目之乐转化为“心乐”情感之乐、精神之乐、境界之乐,才能成为真正的审美范畴。故先秦思想家对“乐”的讨论大多是建立在“心乐”上的讨论,而当礼乐精神成为社会的主导文化时,更使这一审美范畴负
7、载了深刻的意义。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中包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意识,在认同音乐给予人耳目快乐的同时,将之与“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音乐的美与伦理道德的善相统一。在儒家看来,自然的人通过教化才能成为文化的人,而只有“礼乐”可以实现人的“文”化。“礼”是社会中人的行为规范,“礼”需要与“乐”相配合,因为“乐”合乎人性中的情,“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故人不耐无乐”(礼记乐记),人不能无乐,乐即是人道、人性。因此,一方面要规范人情、人性,另一方面又要顺乎人情、人性,于是就有了礼乐的内外结合。儒家的礼乐理想将外在的声色耳目之“乐”(yu)转化为内在的
8、情感心智之乐(Ie)。论语中多有从内心愉悦的角度使用乐字,而着重突出“乐”(Ie)的道德意义。论语季氏中“孔子日:益者三乐,损者三乐:乐节礼乐,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益矣;乐骄乐,乐佚游,乐宴乐,损矣。”孔子提倡的“乐”乃是内含道德精神的“乐”,声色骄奢、吃喝放纵之乐则是孔子所反对的有损于道德的乐。“乐者,乐也”,其基本思想是反对以“欲”为主导的“乐”,而赞扬以“情”、“志德”、“道”为基础的“乐”。乐记乐象篇言: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故乐行而伦
9、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故日:“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矣。在这里,“乐者,乐也的基础是“君子反情以和其志”,乐(yui)因为含有“情”与“志”的内在精神,才能“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才能“清明象天,广大象地”致使“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这是“大乐(16) ”,是君子“得其道”之“乐”,非小人得其欲之“乐”。“情”、“志”、“德”、“道”,均是“真乐”“至乐”的前提。“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
10、不乐。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先王制礼作乐,施行礼乐教化,正是居于“乐”(yue)所遵行的情、志、德、道,这样的乐。向)才能使人获得“大乐”(14),才能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而小人居于本能欲望所醉心的声色耳目之乐,是受到唾弃和批判的。再结合孔子闻“尽善尽美”的韶乐,三月不知肉味的典故,便能体会到“乐者,乐也之精神内涵,只有超越感官享受而沉浸在仁德、至善的境界中,才能获得“大乐”的精神享受。礼乐思想更进一步将“致乐以治心”提高到了“乐天知命”的生命境界:“君子日: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
11、神则不怒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治礼以治躬者也。”(乐记乐化篇)从“乐以治心”开始,完美的人格性情生长起来,就会进入长久之“大乐”,长久之“大乐”必达乎天地之不朽,这就是“乐天知命的最高境界。可见先秦儒家乐”的审美范畴,已含有生命哲学的精神,成为中国人“安身立命”之审美人生的追求。下篇:先秦儒家之美学范畴“和”“和”也是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史中出现很早并具有重要影响的美学范畴。先秦文献中就有关于“和”的哲学、美学讨论,作为审美文化的核心范畴,“和”对中国古代音乐审美活动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和”(稣)字的初义,通行的说法有两种:一为许慎说文解字所释:傣,调也,近人罗振玉解释“和”(稣)为“调和”,与
12、说文基本一致。另一种说法将“和”视为一种乐器,如尔雅释乐所释:“大笙为之巢,小者谓之和”。这两种解释可能有某种关联,但关联不大,不像乐(yu6)与“乐”(14)具有本质上的联系,故本文不进一步作文字上的考释。在两种初义中,具有审美范畴意义的是第一种解释“调和”,后来引申为“谐和”。关于音乐“和”的讨论,有从朴素的哲学观和事物的自然规律出发进行探讨的,如西周太史伯在为周宣王庶弟桓公解答政治兴衰时,就论述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道理,其中也涉及到音乐。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
13、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故王者居九垓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国语郑语)太史伯认为不同的因素在一起有利于事物的生成和发展,即所谓“和实生物,而相同的因素则不能产生新事物,这是适应万物的道理。音乐的美来自不同声音的结合和组织,所谓“和六律以聪耳”,音乐因不同的声音“以他平他”(相配)而产生美,而同一的声音反而失去了产生美的动力,即所谓“同则不继”。这样的道理推演开去,也就是治国的道理,让各种因素都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乐如一,便是治国的高境界。人们还从音乐实践的活动中总结出了
14、“和”的意义,发现音乐之所以产生审美作用,还与音乐本生的规律有关。音声的和谐是音乐最基本的品质,人们从管、弦乐器中发现了音高的和谐关系,产生了“律学”。律学是研究乐音体系中音高体制及其相互之间的数理逻辑关系的科学,诸如旋律音程的结构与音准,调式与和声理论中的和谐原则,多声部纵向结合的音程关系,旋宫转调,乐器制造及调律中的音准与音位的确定,都与律学有直接关系。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人认识到音乐音响的数理逻辑规律,形成了最早的“律学”研究成果,大约在春秋之际,就有了运用数学方法来计算五声音阶中各音的弦长比例关系的理论三分损益法”。人们还从审美的角度发现,音高、音强、节奏、韵律的变化发展,都有对立统一的原
15、则贯穿其中。春秋时齐相晏婴与齐景公讨论“和”、“同”之异时,提出了“和”的“相辅相成”与“相反相济”的原则。他认为音乐的“和”之所以美,是因为杂多导向统一,所谓“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左传昭公二十年)o音乐的美不仅因方方面面的配合,即歌唱、舞蹈、诗文、乐器、音律、声调、结构、体裁等等的“相辅相成,还因音律高低、节奏快慢、长短、力度强弱、韵律起伏等等的“相反相济”。音乐的美正是各种因素“相成”、“相济”和谐统一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音乐家已从审美感知注意到“和”的意义,即从人的听觉感知的和谐感来规定声音的尺度。国语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