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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 101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二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