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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357号)、XX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3)28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X民社救字(2023)79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
2、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
3、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第五
4、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异地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可申请城市低保。第七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县区要及时、重新核实低
5、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第九条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十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6、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本市同一县(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十二条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
8、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三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填写XX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申
9、请低保家庭收入、财产时,对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要予以适当扣减,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
10、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
11、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六)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3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 .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
12、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四)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五)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
13、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七)具有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
14、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二(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数x50%被赡(抚、扶)养人数。本地化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探索制定。(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X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4 .因
15、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本金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5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6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第十七条家庭支
16、出扣减办法。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本市低保标准,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具体扣减方法、扣减封顶线等由市民政部门研究确定。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