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6284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4.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5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0926【实施日期】19990926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 9 9年9月2 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 9 9 3年1 1月2 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 9 9 7年1 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

3、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每年的1 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4、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建筑高度在I 0 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 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3 0日

5、。第十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消防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从事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向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省外单位在本省进行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维修的,必须将其设计、施工安装、维修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检测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

6、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物资交流展销(览)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1 5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之日起3日内进行检查,并在2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

7、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六)设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应当加强管理,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职工疏散受危困群众,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三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o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

8、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新型复合燃料必须通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使用。灌充、施放大型民用氢气球(飞艇)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工程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营业。第十五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在古建筑内存放、使用燃气、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用火、用电;确需用电或者在厢房、

9、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电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第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以及从事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应当建立和推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销售消防产品,除消防车外,须持国家消防检测中心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许可证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禁止在物资仓库、大中型计算机房、图书馆(室)、档案馆(室)、商场商厦、影剧院以及安装使用精密仪器仪表、重要设备和财物集中的场所吸烟、焚烧可燃物品。第十九条机

10、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不得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一条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和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粮棉储存地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地,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林地、草原。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

11、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帮助消防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章名】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二十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设有专职消防队:(-)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12、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或者撤销,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灭火调度指挥。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林区居民点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可以按

13、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消防专业技术职称。【章名】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信息,不得延误。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支援失火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第二十八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各种消防车均免交养路费以及过路、

14、过桥、过隧道等费用。第二十九条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决定下列事项:(一)调动附近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协同灭火;(二)使用各种水源;(三)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四)组织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灭火抢险;(五)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决定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六)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

15、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除公安消防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清理现场,不得移动现场物品。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组)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1 % 5 %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 0 0元以上2 0 0 0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