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2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起草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立法依据(-)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古荔枝树不仅是高科研价值的种质资源,也是传承历史文化的载体,保护好古荔枝树,既有利于荔枝品种培育研究,又有助于挖掘荔枝历史文化,对推动荔枝产业、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我市古荔枝树现存数量较大(共4325株,占现存在册古树名木总数51.78%),荔枝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但无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古荔枝树的管护、开发等行为进行规范,导致在界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古荔枝树毁损责任时缺乏依据,对古荔枝树的活化开发也缺乏相应的指导和标准。综上所述,该立法项目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二)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
2、保护管理条例等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在贯彻落实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市探索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此外,广州、东莞、揭阳、韶关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也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二、条例(送审稿)形成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将之作为历史文化保护类地方性法规项目组织起草工作。市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负责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以及起草等工作。课题组成员先后赴茂南区禄段贡园,电白区霞洞镇上河贡园,信宜丁堡镇托湾村,高州市根子镇柏桥贡园、泗水镇滩底贡园、国家荔枝种质资源圃、荔枝博物馆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
3、条例的初稿,市林业局将条例的初稿在林业系统内部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起草团队根据内部修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市林业局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立法程序征求了各区、县级市、三大平台、行业协会以及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4月12日,市林业局局组织召开条例立法座谈会;4月21日,市林业局局组织召开了条例听证会;4月26日,立法项目组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针对条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以上反馈的意见,立法项目组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4月28日市林业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了条例草案,根据党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
4、三、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条例(送审稿)共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普查与公布,第三章养护,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古荔枝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传承岭南历史文化,促进古荔枝树保护法治化建设。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长的古荔枝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工作。古荔枝树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分级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科学管护、责任明确、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完善古
5、荔枝树养护制度。保护古荔枝树的关键在于养护,为了落实养护责任,条例规定了日常养护和复壮专业养护制度。在日常养护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原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及时办理日常养护责任变更手续。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责任,进行科学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荔枝树的行为,并接受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向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复壮专业养护
6、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古荔枝树遭受危害、损害或生长异常、濒临死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现场调查、诊断,查明原因和责任,科学制订抢救复壮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三是规定了古荔枝树资源的开发利用。古荔枝树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既推动古荔枝树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又对传承岭南历史文化、乡村振兴以及美丽茂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古荔枝树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古荔枝树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种质基因扩繁、
7、自然教育和荔枝农业文化遗产挖掘等活动;建设古荔枝树公园、古荔枝树村庄(社区X古荔枝树街巷;在古荔枝树集中地区建立古荔枝树示范保护区,开发古荔枝树文化产品和旅游产品等。将古荔枝树保护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同时,对古荔枝树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荔枝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了损害古荔枝树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性行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禁止损害古荔枝树及其生长环境的下列行为:(1)砍伐;(2)擅自移植;(3)非法买卖和运输;(4)挖割树瘤、掘根、向古荔枝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5)刻划、钉钉,在古荔枝树上架设电线,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6府古荔枝树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燃烧垃圾、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破坏古荔枝树生长环境的行为;(7)破坏古荔枝树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8)其他损害古荔枝树的行为。同时,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