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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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23)1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公信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2、023年4月26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评

3、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或者全部由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库是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其中行业评标专家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并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应用。评标不良行为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评标纪律、评标能力不足、违反职业道德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良好行为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工作中履职尽责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

4、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程所属地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管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建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档案,具体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良好行为评价记录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的认定,由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记录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档案中。信用档案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记分制

5、。扣分分值和加分分值自评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动态累计运用。信用评价动态得分=基础分值一不良行为扣分+良好行为加分。基础分值为IOO分,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和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附件)执行。第八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认定、记录、评价。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可现场及时纠正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立即改正不良行为,并做好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暂停评标活动,不良行为已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6、调查处理。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主体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良行为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具体禁止情形和期限,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附件)执

7、行。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信用评价得分全部扣除,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良好行为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记录、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良好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动态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应用:(一)动态信用评价得分

8、2100分,在库的评标专家,可优先推荐为优秀专家或资深专家,鼓励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二)85分W动态信用评价得分VIOO分,可正常参与评标活动;一年内无再次扣分,信用评价得分恢复至100分;(三)75分(动态信用评价得分V85分,自得分进入该区间范围内起,暂停参与评标活动六个月,暂停期满后,信用评价得分恢复至85分;(四)60分W动态信用评价得分75分,自得分进入该区间范围内起,暂停参与评标活动一年,暂停期满后,信用评价得分恢复至85分;(五)动态信用评价得分60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库;(六)暂停期满恢复评标资格的评标专家,一年内个人信用评价得分再次低

9、于75分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库。第十五条在工程监督检查、处理异议和投诉等工作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并记入到信用档案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一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合并评价,涉及扣分的,应当累计处理。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转交或通告文件,涉及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彰和处罚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形予以加分或扣分记入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档案。第十六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良评标行为作出扣分处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书面处理决定应包含当事人不

10、良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扣分依据等。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评标委员成员做出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和项目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公布,对一次性扣分值15分及以上的不良评标行为处理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或有关系统,查询本人信用档案情况。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可以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

11、处理结果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九条有关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不良行为情形扣分值禁止评标违反评标纪律1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U盘、移

12、动硬盘等电子存储设备,或者未按要求携带评标锁的,或者因评标专家原因携带的评标锁不能使用的,每次扣5分。52进入其他项目评标室聊天或打听项目信息的,每次扣5分。53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5分。54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5/10的,每次扣5分;迟到6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0分。5刻意躲避评标区监控,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交流评审内容的,每次扣IQ分。106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的,在30分钟内通知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的,每次扣5分;超过30分钟以上通知的,每次扣10分;未通知的,每次扣15分。5/10/157将评标资料私自抄录带离评标区

13、的,或者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的,每次扣20分。208到场参加评标工作后,擅离职守,无故退出评标活动的,每次扣20分。20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不良行为情形扣分值禁止评标9评标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继续评标的,每次扣20分。20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10私下接触投标人,每次扣20分。20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

14、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1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每次扣20分。20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12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全部扣除信用得分。全部扣除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13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全部扣除信用得分。全部扣除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评标M不能独立使用评审工具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的,每次扣5分。5能

15、力不足15对应知法规掌握不准或对评标系统操作有误导致评标发生错误的,每次扣5分。516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中,所提出的定性评审意见不明确、敷衍了事,且不能为定标活动起到参考作用的,每次扣5分。517在形式、资格、响应、技术、商务等各评审环节中,已提交并确认该环节评审结论后,又无故退回更改评审内容的,或者退回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每次扣10分。10不良行为情形扣分值禁止评标18对应知法规和规定掌握不准、理解有误,将不应否决的投标作否决处理的,每次扣20分。2019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结果的,每次扣20分。2020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偏差应否决而不予否决投标的,每次扣20分。20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违反职业道德21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消极怠工、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从事与评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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