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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所所长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研究我镇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时,应通知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一)对外签署的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二)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三)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
2、文件;(四)需报请镇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五)涉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创新;(六)涉及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等文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七)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A)镇政府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所所长,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第四条司法所所长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第五条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和内容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可以:(一)听取会议报告、情况介绍;(二)参与会议讨论;(三)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建议。第七条对司法所所长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第八条司法所所长对列席会议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等做好存档工作。第九条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司法所所长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等需保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