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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定并发布,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2、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公司职权范围。没
3、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事项:(一)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二)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内容;(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公司全称“公司”。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专用于废
4、止原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有效期。第九条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以及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管理等工作。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并承担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政策解读、公开发布等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十条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将编制形成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第十一条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计划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未列入规
5、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项目评估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起草送审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提交计划的部门牵头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研论证评估,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调研评估论证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一)涉及内容专业性
6、、技术性较强的;(二)拟设定的制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三)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确保文件表述严谨、文字精练规范、标点正确无误。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内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相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七条完成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后,征求意见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一)规
7、范性文件送审稿。包括条文注释稿,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修订对照稿;注释稿应当注明条文规范的内容、拟定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含标题、文号);(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以及必要性,制定的思路以及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起草程序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四)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内外各部门意见征求以及采纳情况汇总表等;(五)属于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原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六)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形成的论证报
8、告;(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核)的时限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合规性评估。第十九条经合法性审查后,起草部门应按照信息发布程序,通过XX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向相关部门公开征求规范性文件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且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产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己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且有关单位对主要制度无重大分歧;(二)涉及重
9、大财政支出的,已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三)征求意见稿已经合法性审核通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起草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完成调研论证报告和解读材料,起草部门按程序提交内部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前,应将规范性文件完整材料再次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查,提交以下材料:(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二)送审稿(含条文注释稿);(
10、三)起草说明;(四)征求意见有关材料;(五)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文本;(六)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得以回复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七)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交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需提请上级公司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充分说明需提请上级公司审议的理由,经内部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章发布和备案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内容合法、表述规范、材料完整、数据准确等方面进行核准,严格落实保密审查与脱敏处理,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印发和发布。
11、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统一实行“规”字编号,发文字号为“规字+(年份)号”。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实行专人专岗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规范性文件发布备案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按规范格式编制,由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电子文档上传至平台后台,发放统一编号并予以发布,文件发布后,由办公室在公司门户网站上传政策解读,并做好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的关联展示;未经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五条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文字错误、格式不规范、表
12、述不准确等情形的,由起草部门填写勘误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复核勘误、存档。第五章评估和清理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评估,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七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按规定向公司内部公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