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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管理规定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结合我校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缓考申请仅适用于课程期末考试。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记为缺考,该次考试成绩以O分计。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二)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 .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和病历材料;2 .其他急诊病例,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和
2、病休证明材料。(四)毕业班学生因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笔面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提供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其他因个人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申请缓考。第三条申请缓考的课程,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同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选修类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三)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1次。第四条申请缓考的学生,应该在考试前办结缓考手续。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必须在当学期考试周结束前补办。(一)根据学校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请假时长批报权限的规定,填写学校学生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逐级递交学籍所在院系辅导员、学术主管、校分管领导审批;(二)下载
3、并正确填写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申请审批表,连同已批准的学校学生请假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学籍所在院系学术主管签署意见;(三)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教务部审查备案。第五条在申请缓考的学期之后,所申请缓考课程有开设的学期,缓考者应及时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即补缓考。补缓考的成绩为缓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课程总成绩按缓考申请当学期的成绩比例构成计算。第六条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否则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第七条缓考课程经课程管理单位确认不再开设的,缓考者可按课程管理单位的指导和审批意见参加替代课程的补缓考。第八条补缓考手续的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教务部网站的通知为准。第九条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成绩以O分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