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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业。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
2、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
3、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2)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利息支出作为借款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则不一定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方若要将利
4、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还需满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债务豁免的财税处理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
5、豁免(1)准则规定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2)所得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
6、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通过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豁免,约定按资本金处理,并在会计上也计入资本公积,则子公司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会计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则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1)会计处理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
7、,在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债务豁免,属于子公司放弃了应该收回的应收款项,而母公司有一笔应付款项无需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会计处理上是否应该也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呢?堂主认为计入到营业外收入是不妥当的,因
8、为有虚增利润的可能。假设母子公司间的债务豁免,可以计入损益,那么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就显得太简单了。因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应该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豁免,将其作为一项权益性投资的撤回处理。母公司会计处理:借:应付款项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贷:应收款项然后合并报表中编制抵消分录,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进行抵消。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债务豁免总金额超过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者子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额均不足以冲减,那么超过部分如何处理更合适一些?大家不妨自己思考
9、一下。(2)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IO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则冲减资本公积。与上文中讨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趋于一致。这种处理方式下是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不是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其债务豁免是否会导致母公司需要将无需偿付的债务作为营业
10、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总局的政策上不是很明确,但是河d侨兑务局发布的一个文件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如果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从这段话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子公司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不申报税前扣除,则母公司对于无需偿付的债务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所在的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而被税局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据这个政策跟税局友好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