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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及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XX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等有关规定,并结合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安全生产与服务部负责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2、,是指由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为企业生产员工提供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等;(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罩、耳塞等;(五)防护服
3、装类:氯气防护服等;(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高压、耐酸鞋、绝缘防砸靴等;(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A)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普通岗位配发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根据岗位要求配发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II651)和XX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
4、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其它因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的情况,应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采购劳
5、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检查考核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与服务部按照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与服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6、应当依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A)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