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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委办发(2017) 8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机制,牵头全县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管理,是指负有对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2、或其他针对性措施,以及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问责,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及有关监督、问责情况,县委审计办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报告的闭环管理机制。第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审计整改督查事项包括:(一)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以及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二)审计决定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县领导对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信息(专报)等批转有关部门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第六条县审
3、计局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数据库,与县委”七张问题清单”、“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乡镇公权力运行风险控制平台”有效结合,提升审计整改管理实效。整改工作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完毕销号的闭环检查机制,全面掌握审计整改动态情况。第七条县委审计力、县审计局负责在依法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跟踪督查和通报整改工作进展。县委审计办结合整改情况,提请县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推进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予以协助,形成监督合力。其中:(-)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县领导关于各类审计文书的批示意见及时分送被审计单位、整改牵头单位及县审计局,并
4、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整改牵头单位整改及工作落实结果反馈县审计局。(二)县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内容。(三)县纪委、监委:负责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审计整改谈话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问责;将审计整改列入巡察重要内容。(四)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并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将落实直属国有企业在政策执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
5、职务任免、绩效评价、奖惩的依据之一,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五)其他部门在审计整改督查需要时应予以协助。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县领导批示的整改牵头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第九条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或县领导批示意见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工作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及工作落实情况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和县委办、县府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6、结果等。第十条 县委审计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主体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依纪依法问责。第十二条县委审计办应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果。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纳入县对部门、乡镇(街道)、平台的年度综合考评。第十三条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县人大财经工委等开展专项审计整改督查。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审计办负责解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