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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XX) 2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和支持XX大学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满足地方经济对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人才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省级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按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申报与立项第三条 申报立项范围:本项目面向XX大学各学院。第四条申报立项条件:
2、1 .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2 .培养目标明确。3 .对本领域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人才的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4 .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特色鲜明。5 .学院高度重视,拥有较为完善的实施保障体系。6 .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XX大学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7 .对未来发展方向有明确清晰的思路,同时,以一定的教学组织形式为建设单位进行了先期建设。8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长期
3、坚持在本学院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教授职称,教学效果优秀(评教为90分以上)。第五条申报立项步骤:1 .教师申请。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填写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交所在学院。2 .学院初审。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推荐意见。3 .校级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进行评审,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第六条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月进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第三章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4、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第八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实行实验区负责人制。实验区负责人在实验区建设期间应积极开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并于每年12月定期书面向所属学院和学校教务处上报实验区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实验区负责人应积极参与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的申报工作,认真进行教学改革研究,实验区建设周期结束时,必须有校级及以上的教改项目或教学成果做支撑。第九条实验区负责人所在学院负有配套支持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在实验区建设期中,各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校教务处将进行定期年检
5、,对未达要求且限期内未予整改者,将取消立项,并停止划拨建设经费和取消该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第十条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1 .学校对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按5万元/年、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0万元/年建设经费投入,实行在四年建设周期内分年度投入的资助制度。2 .各学院应对已立项的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3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审批获准后,要填写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任务书,并根据XX大学和所属学院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按计划书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若确需调整预算项目,需经所属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4 .对学校
6、划拨的经费及各学院的配套经费由实验区负责人负责,并单独立项管理,根据经费使用预算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5 .经费开支范围为:(1)教材建设费、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调研差旅费等;(2)电子课件、数字化教学资源制作、题库建设费等;(3)小型教具、模型、挂图、课程软件购置与开发等;(4)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的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5)实验区建设劳务酬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6)师资培训费。第四章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评审与运行管理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学院提出评审申请,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组织专家到学院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学校授予“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荣誉称号,并公布。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对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行年审制,负责人每年需提交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检查,没有开展或无进展的取消资格并终止经费资助。建设期结束后,提交XX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总结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检查与验收。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XX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