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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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甘政办发(2023)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照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

2、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

3、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制度,执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和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

4、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一IoOOO(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含)万千

5、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自行决定。(三)跨市(州)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级地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州)联合其他市(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四)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办法。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对标;(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

7、的项目,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碳排放统计核算参照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国家明确相关核算办法后,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第十一条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确定)的项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置换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第十二条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8、对于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应当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所需能耗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9、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核算是否准确有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六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

10、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省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其他项目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11、,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

12、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一条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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