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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葫芦岛市农用反光膜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用反光膜生产、经销、使用、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白色垃圾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用反光膜,主要是指用于苹果种植业的地面反光膜。第三条农用反光膜的生产、经销、使用、收集、处置、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农用地面覆膜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引导和支持农用反光膜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建立
2、农用反光膜回收网点,负责农用反光膜废弃物处置。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职责,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反光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用反光膜“以旧换新”等扶持政策。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农用反光膜企业的指导监管工作。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销农用反光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反光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外部环境治理进行监督
3、管理。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对村民、居民的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农用反光膜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反光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八条农用反光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反光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反光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应当依法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
4、日期等,出厂销售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出厂销售的农用反光膜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在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字样。第九条农用反光膜经销者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反光膜,不得将非农用膜销售给农用反光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两年。第十条农用反光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反光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反光膜名称、用量、生产者、
5、经销者等内容,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来确定废弃农用反光膜的收集时间节点,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废弃农用反光膜收集工作。第十二条农用反光膜使用者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及时收集各自管理的农田中非全生物降解的废弃农用反光膜,并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第十三条农用反光膜使用者所辖农田以外区域的无主废弃农用反光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住建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清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市政府于2023年4月1日发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用反光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2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