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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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的监督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原则导向】监督抽

2、查应当坚持监管为民、问题导向、服务大局、守正创新的原则,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失信惩戒。第四条【分级实施】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组织的区县级监督抽查。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指导各区县局实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区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区县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

3、辖区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第六条【费用保障】监督抽查的计划组织和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相关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中列支,严格按照相关财务政策管理使用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配合义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第八条【统筹安排】区县局应当统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次门查多样事,加强抽样现场检查,依法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九条【成渝协同】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品质量

4、监督抽查工作协同,适时开展联动抽查。第十条【信息建设】按照数字市场监管建设要求,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计划组织第十一条【抽查分类】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是指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是指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舆情信息、或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抽查是指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产品、消费投诉较多产品,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和拒检企业开展的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监管目录】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中心工作、产业发展状况、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充分研

5、判和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年度计划】市局根据年度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制定年度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区县局开展本级监督抽查应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年度计划分季度组织实施,并可根据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督抽查的需要对监督抽查计划进行调整。市局、区县局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十四条【抽查方案】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监督抽查方案(以下简称抽查方案)b抽查方案主要包括抽样方式、执行标准、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

6、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抽查方案,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布。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抽样方法、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根据监督抽查需要,结合产品特点,实施细则可以对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法进行合理确定。第十六条【细则编制】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抽查方案制定和实施细则编制、评审、公示、发布、实施等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辅助性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工作所需的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会务费、资料文印费等费用,在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申报制】区县局可根

7、据本地产业结构、监管实际和工作需求向市局申报提出监督抽查需求。市局根据申报情况综合研判下达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抽检分离】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九条【任务委托】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技术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复检、资料寄送、样品处置、协助调查等工作。第二十条【购买服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技术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为具有相应法定资质和抽样、检验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8、机构。第二十一条【委托要求】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做好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保证过程及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第三章抽样第一节现场抽样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抽样时,应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级监督抽查中,区县局执法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或参与抽样工作。第二十三条【技术要求】抽样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熟悉标准、抽查方案、实施细则等技术要求。第二十四条【抽样告知】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样对象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向被

9、抽样对象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技术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主动询问被抽样对象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是否在六个月内接受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被抽样对象确认存在上述情形并提供有效证明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除外。第二十五条【样品获取】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以及被抽样对象自愿

10、无偿提供样品的情形除外。在生产领域抽样时,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出厂价为准;在销售领域抽样时,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标价或实际销售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同时期的市场价格为准。抽样人员向被抽样对象现场支付购买样品费用时,应当向被抽样对象索取收费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清单。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对象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抽取样品】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对象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对象自行取样提供。所抽样品应当

11、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对象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属于限期使用产品的,抽取样品的限期使用期限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第二十七条【未抽到样】因被抽样对象转产、停产、破产、停业、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o第二十八条【终止抽样】抽样时发现涉嫌存在下列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立即通知辖区区县局,同时书面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12、明;(二)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厂址或经销商(代理商)地址;(三)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标注有效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编号;(四)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或生产许可证标识;(五)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失效日期或者伪造生产日期、超过安全有效期;(六)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七)所属被抽样对象无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书;(A)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情形。第二十九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被抽样对象无实施细则所列产品的;(二)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13、(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四(五)项适用于在生产者处抽样,其余条款通用。第三十条【拒绝抽样】被抽样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拒检后果,被抽样对象仍不配合的,抽样人员应对不配合情形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对象所在地区县局。被抽样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明显过高的样品价

14、格售卖;(二)无正当理由阻碍抽样人员带走样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抽样单及现场检验原始记录等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四)声称被抽样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但拒绝提供证明材料;(五)确需被抽样对象安装、调试的产品,被抽样对象拒绝配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的情形。第三十一条【不予配合】对辖区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被抽样对象,区县局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汇总相关信息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通过文字、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样过程。记录要求包括:(-)抽

15、样场所外观影像资料及地理位置信息(若悬挂厂牌,应包含在影像资料内);(二)被抽样对象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书等法定资质的影像资料;(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的影像资料,应包含抽样人员、样品贮存环境和能够反映样品基数的样品堆信息;(四)样品外包装及外观影像资料(应完整履盖外包装);(五)封样过程影像资料;(六)同时包含被抽样品、抽样人员、在抽样文书中签名的被抽样对象工作人员的影像资料;(七)抽样单影像资料;(八)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记录的其它证据资料。第三十三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填写应当工整、清楚,

16、内容完整、规范,容易辨认。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或其包装、产品说明等标明的信息如实记录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基数、价格等内容。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对象确认抽样单上记录的信息后,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机构)和被抽样对象的有效印章。被抽样对象当场无法提供有效印章的,抽样人员应当记录情况并由被抽样对象签字确认。抽样单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对象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三十四条【其它标准】抽检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被抽样对象应向抽样人员提供所抽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或告知标准文本查询渠道。技术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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