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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援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备注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轻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纠正的。免予处罚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较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从轻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IOOO元以下罚款。欺骗或者具他不止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一般责令其支付
2、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从重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轻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纠正的。免予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较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I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O严重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从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