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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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4年)(粤环函(2023)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专门用于支持韶关市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包括省财政激励资金和下游地市上解激励资金。第三条【管理原则】激励资金管理按照提前谋划、突出重点,绩效

2、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来源】激励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单独安排的省级财政激励资金和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下游地市上解激励资金。第五条【使用范围】激励资金重点支持中央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涉及范围,包括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和其他需要支持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省级财政激励资金支持纳入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省级储备库内的项目;下游地市上解激励资金可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求,支持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省、市级储备库内的项目,包括支持饮

3、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自动站、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建设运维,小水电站拆除和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水生态环境监测、应急执法和宣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管网提升改造,生态流量保障,废弃污染矿山修复治理等对水环境质量提升和水生态环境改善关系密切,生态环境效益高的项目。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流程第六条【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激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省、市级储备库管理,未纳入省市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激励资金支持。第七条【资金预算】新丰县人

4、民政府应落实东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激励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突出问题,结合本地项目储备情况和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安排,提前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第八条【资金分配】新丰县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资金预算和任务清单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30日内将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预期未报送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考评的依据。第九条【资金使用】项目单位按照报备材料所确定的内容和计划实施项目,每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完工验收

5、等情况,直至项目完成考评。逾期未完工项目,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市生态环境新丰分局应全面监控掌握本辖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对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省级财政激励资金项目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下游地市上解激励资金项目在项目储备库范围内调整,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条【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执行计划要求加快资金使用,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

6、执行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并针对本单位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估,将自评估结果报送新丰县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新丰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工作进行自评,包括激励资金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水质改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并抄送市水务部门。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审查,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等部门定期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逾期未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市审计部门要适时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激励资金。对挪用激励资金或未将激励资金用于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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