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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的办理与监管第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复牌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停复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二)按第五条规定编制的停复牌公告;(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第二条 上市公司停牌后,本所发现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请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请复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本所可以予以强制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第三条 在办理停复牌过程中,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2、方聘请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第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指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情况,并对公司实施强制复牌。第五条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时间、违反承诺、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公司停复牌办理中未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在停复牌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线索的,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