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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装备维修管理制度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一、医院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设备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二、医疗设备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端正为临床一线服务的思想,保证临床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医疗设备维修技术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加强自身业务水平。三、在签订医疗设备购买合同时,应当向生产经营企业索要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备件清单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四、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设备进
2、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设备科应该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留存维修保养相关记录。五、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设备,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六、各使用科室发现在用医疗设备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学装备科进行检修。维修人员应及时做出响应,绝不允许医疗设备带病工作。七、维修人员按照设备类别分工协作,严格执行责任制,当天不能修好的设备应及时向使用科室解释说明,由于故障原因无法查清、无零配件等技术原因的要报告医学装备科长,告知使用科室实时维修进度,做好解释说明。八、设备维修要进行维修纪录,在维修中对原线路和结构进行了改造的设备或出现较大故障的贵重、精密设备,事后应将维修记录存入设备档案。九、对于法定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辐射源等设备,在进行重要部件的维修或更换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校准后方可使用。十、遇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故障时可直接通知设备调配中心进行紧急调配。十一、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维修心得,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