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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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务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患者用药要由药师审核把关。第四条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

2、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二章处方书写基本规范第五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按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第六条处方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并加盖处方章后有效。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第七条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生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3、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尚未公布的,待公布后方可开具处方。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均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第九条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同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

4、“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十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1)、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

5、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第十二条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开具及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填写疼痛专用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疼痛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二)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

7、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门急诊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S)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四)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

8、替唳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第十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调剂及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附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第十六条放射药品处方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

9、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具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权利,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其余同一般处方。第四章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第十七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药学部考核确认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学部设立药师资格档案,药师的调剂处方权由药学部组织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报医务部备案。未取得药学

10、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十八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开具、

11、传递的普通处方,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二十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二十一条药师审核处方,认为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

12、录,及时向药学部主任报告。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二十二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例:2007年5月8日第10张麻醉药品处方的编号为070508-010o其他处方统一编号或按类别分别编号。第二十三条处方由药学部统一保管。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药学部整理登记备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第二十四条药学部应当按照经药品监

13、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机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如小儿用药、输液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处方集和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备查。不同厂家的药品在处方上如何区别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药学部根据医院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处方集”。每个药品的项目信息叙述简练,医师、药师人手一册,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适应证、用法、用量等

14、。医院通过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电脑查询、公告栏等形式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二十六条药学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七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二十八条医务部及药学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十九条药学部负责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并定期开展处方点评。第三十条医务部、门诊办公室、感染控制科、药学部定期对处方书写及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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