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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采购数量,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一、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
2、室、药学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药品的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在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五、超出规定品种的抗菌药物的申报、批准和程序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超过50种或超过一品两规及其他种类和品规要求的,由所需的临床科室提出新药申请报告,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浦东新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卫计委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获准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医院药学部负责具体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