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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液质量问题和输液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输液的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一、在医院范围内发生输液质量问题和输液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或保留静脉道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积极进行临床救治。二、若怀疑为输液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药学部,对该批号输液药品进行控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三、对疑似输液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后果的,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时取相同批号的输液或相应药品送检验机构,由药学部负责跟踪,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四、若不是药品自身质量问题,针对相关药品配伍情况,查阅相关文献,及时反馈临床科室,强化规范操作,并注意环境、人员等清洁卫生,避免重复发生相同事情。五、一旦发现疑似严重的输液不良反应,按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执行,并在15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进行报告(死亡病例须24小时内报告)。六、药学部定期对输液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