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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二、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三、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四、在公开医院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五、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办负责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办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信息,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七、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八、对医院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九、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