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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审批制度为了加强现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及控制火源的蔓延,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地方消防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工地现场施工作业需动用明火的,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审批制度执行。2、在易燃场所使用明火要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即按动火申请的时间和批准的期限执行。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4、一级动火的范围:禁火区域内: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5、一级
2、动火的申报程序:(1)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6、二级动火的范围: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7、二级动火的申报程序:(1)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淮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焊割等明火作业。9、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三级动火作业,由使
3、用班组申请,工地领导批准。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有效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火处理。10、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11、办理动火审批后,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持证人员进行操作,并配备灭火器材和设专人现场进行监护。12、执行动火奖惩制度,对严格认真按照动火审批制度执行的予以奖励,对不按照动火审批制度执行,擅自进行动火的予以处罚。13、办理动火证后如不能按时进行动火施工,应及时销号,动火时重新办理。14、动火审批人员要对动火人和监护人进行动火前、后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同时要认真检查动火设备是否完好。15、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动火审批及现场动火情况,为制度执行情况及奖惩情况提供依据。10、有下列情况者,审批人将不予批准动火:动火人没有按动火级别或规定时间填写动火申请;动火人的操作证件已过期而没有复审;动火设备经检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