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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隐私保护办法*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网络中保存有门诊与住院患者在我院进行就诊的各种信息,如患者基本资料、联络方式、医嘱与病历、费用与报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院特制定患者隐私保护办法如下:(一)患者隐私数据范围患者的隐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1、患者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住址、单位等;2、患者病情与医疗信息,如病情、诊断、用药、医嘱等;3、患者联络方式,如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4、患者费用信息,如结算单、结算清单、报销类型与报销金额等;对于以上列入隐私保护的数据,医院各级工作人员,尤其是网络办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向无关人员或单位发布。对于未在上面列出
2、的患者信息,按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发布前应请示主管领导获得书面批准。(二)允许发送患者相关数据的情形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本规定的手续进行数据发布:1、上级部门按法规认可的各种医疗行业报表,如出院患者调查表。2、患者本人查询患者既往就诊信息的应予提供,患者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但有足够证据证明来人与患者关系且经过患者同意的,应予办理,本条中第二种情形应取得相关书面证明。3、住院病区查询本科室以往住院患者信息的,应予提供。4、住院病区查询其他科室住院患者信息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工作需要确需提供的,须由患者所在科室领导或医务科文字批准。5、行政科室需要查询本院门诊或住院患者信息的,需要由医务科文字
3、批准。6、本院医生因课题研究等需要调阅患者隐私数据的,应在取得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网络办对基本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提供,这种处理包括:患者姓名、联系电话等的无效化调整。7、因信息化建设需要向合作开发商等第三方提供患者数据的,应在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基础数据进行必要处理后提供,对于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形,应在得到对方书面承诺不误用的前提下提供。8、保险公司因报销患者费用需要调阅本院就诊信息的,应在查看对方有关证件及患者同意书后经医保办批准后提供。本条注解:指定患者报销与本院医疗服务无关的不予提供。9、其他未在以上8条中列出的情形,发生后请示主管领导,得到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予以提供,在无法得到领导批准的情形下严禁对外提供患者的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