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Wor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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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Wor版GB55029-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29-2023,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

2、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7.2.4(3、5、12)、9.).3、I115、I116、I12.7条(款)。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第3.0.3、5.2.2、5.2,3、5.24

3、.9.0.1(3)条(款)。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第3.0.3、5.0.4(3)5.0.5、5.07(3)条(款)。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3.0.3、5.1.7(3)、6.0.2(2)7.0.4、901(2)条(款)。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3月10日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

4、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

5、,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

6、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官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

7、行规范确有困难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8、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工程设计(3)3.1 布防设计(3)3.2 系统架构设计3.3 人力防范措施(6)3.4 实体防护系统设计3.5 电子防护系统设计(8)(11)(12)(13)4工程施工5工程检验与验收6系统运行与维护1总则10.1为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范。1. 0.2安全防范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1)

9、防范与风险相适应;2)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3)满足纵深防护、均衡防护的要求;4)满足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做到全生命周期协调管理。2.0.2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实体防护系统和电子防护系统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防护器具(设备)等构建实体防护系统;2)应选择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10、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等构建电子防护系统。2.0.3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检测合格。2.0.4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登录密码不应为弱口令,不应存在双络安全漏洞和隐患。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2.0.5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应具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措施。3工程设计3.1 布防设计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保护单位、保护区域或部位、保护目标等)及其安全需求,确定需要防范的风险。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

11、根据风险防范要求,确定防护点位和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3.1.3 3周界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有效覆盖需要防护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实体防护设施应具有阻挡或延迟相应风险的能力;2)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对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一种或多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3)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关注目标的活动情况。3.1. 4出入口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1 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

12、出入口数量。与周界相连且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其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防护能力相当。3.1.2 控制装置应能满足目标识别、出人管理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卸、防技术开启等防护能力。3.1.3 测设备应具有针对出入口部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3.1.4 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行人出入口处进出行人的体貌特征和车辆出入口处通行车辆的号牌。3.1.5 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防护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物品、车辆的通行、活动情况;2)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入侵

13、行为的探测能力;3)实体屏障应具有限制或阻挡人员、车辆通行的相应能力。3.1.6 人员密集场所起隔离疏导作用的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设施等,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3.1.7 重要保护部位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设施。防护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阻挡延迟、入侵行为探测、出入目标控制、场景监视等要求。3.1.8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选址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的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震源和强噪声源。3.1.9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D应设置视

14、频监控装置,且其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出人及室内活动的情况;2)应配备内外联络的通信设备;3)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能够向外发送报警信息;4)当监控中心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采取保护措施;5)独立的监控中心设备区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装置。3.1.10 对保护目标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体防护设施应满足不同保护目标抵御相应风险的要求:2)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装置应能探测接近、移动保护目标的入侵行为;3)视频监控区域

15、应覆盖保护目标,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4)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或隐私保护的要求。3111当需要对通行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在保护区域的出入口或其附近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和处置设施。3.1.12 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型,选择设备及部署位置,规划管线路由。3.1.13 当保护对象被确定为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2条的规定外,尚应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1)加强周界防范措施;2)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3)重要的出入口、走道和通道设置人行通道闸、车辆实体屏障、安全缓冲区、隔离区等;4)人员密集区域加强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测、预警;5)监控中心及其他重要部位(区域)联合设置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6)对无人飞行器采取防御措施;7)加强人力防范资源配置。3.2系统架构设计3.2.1应按照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原则,确定安全防范系统的子系统组成、集成/联网方式、传输网络、系统管理、存储模式、系统供电、接口协议等要素。3.2.2应根据现场勘察和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布防设计情况,确定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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