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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某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某某队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队伍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第三条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第四条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干部职工支持和
2、参与。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五条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某某队伍党委对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市各级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某某书记是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成员协助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或主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
3、和监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队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队伍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警务公开透明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4、腐败;(四)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五)贯彻落实某某队伍有关纪律规定,根据职权查处队伍内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六)加强某某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A)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将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提交书面报告;(九)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为基础
5、,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提高某某队伍行政能力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防控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第八条机关党委,及政治处、纪保督察科等职能部门,协助局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一)某某局纪委定期分析、研判全市某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某某局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队伍廉政文化建设;指导、督办或者根据直接查处某某队伍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对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
6、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全市某某队伍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依据某某局机关督察条例、某某队伍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某某队伍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规,对全市某某队伍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政治处纪保督察科作为某某局纪委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二)某某局机关党委制定某某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某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S)某某局政治处协
7、助某某局党委抓好全市公安某某队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负责对下级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并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会同某某局纪委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建立审计责任制,实行“谁审计,谁负责二第九条某某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某某局机关各部门对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按照职责
8、分工负指导和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某某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所属党员干部的自身廉政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二)认真分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做到党风廉政要求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一起研究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分管业务范围内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三)经常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掌握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四)按照规定对所属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认真负责地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第十条某某局党委对某某局机
9、关和大队级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大队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大队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大队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本单位军政主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队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参照第七条。某某局纪委、机关党委和政治处等职能部门,协助某某局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参照第八条执行。某某局机关各科室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某某局成立以军政主官为组长的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保督察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进行自查评议。自查评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第十三条对某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大队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结合大队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进行。同时,某某局每年适时开展抽查,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和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对需
11、要实施责任追究、问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某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在某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大队级单位的检查情况及时在全市通报,并抄送当地公安局。第十五条各大队级单位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某某局党委和纪委。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
12、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和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S)对所属队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不坚持党性原则,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部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所属队伍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审计、统计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或建议调整处理。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
13、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况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任免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免职、退出现役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或配合调查,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或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
14、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各大队级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大队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报某某局纪委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某某局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