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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大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环罚2019】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大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凤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01-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原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7月5日作出湖州大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新型电子元器件20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该项目的验收意见,要求当事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8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上项目处正常生产中,经对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含硫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烧排放浓度为212mgm3,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2000(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