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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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为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戏曲戏剧、曲艺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操作等)、

2、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二、审批登记(一)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县级市场监管、民政等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如出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等情况,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

3、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函告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登记注册部门。培训机构的变更、注销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基本条件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S)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A)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九)有与培训类别、层

4、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教材。(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四、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

5、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二)法定代表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2.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三)行政负责人(校长)1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

6、表人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五、名称设定(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一般由审批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汉字以上)+业务领域+学校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组成(具体名称以登记部门核定为准)。不得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三)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7、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若出现与本标准不符的情况,要按照审批和登记注册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变更名称。六、办学出资(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并出具捐资承诺书;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本(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

8、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登记注册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S)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依法依规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

9、下列条件要求:(一)办学场地要求1 .培训机构同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等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2 .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和设施设备。3 .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办学楼层要求,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4 .体

10、育类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实施培训的场地应当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都要符合培训项目的规则要求。(二)消防卫生安全要求1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5 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卫生安全要求。6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三)食品安全要求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

11、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7 开设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八、章程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制定按照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九、组织机构(一)党的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

12、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理事会)设立董事长(理事长),董事长(理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执行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决

13、策机构成员和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十、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

14、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招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五)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

15、综合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六)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保证培训质量。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询。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

16、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H-一、培训内容(一)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二)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且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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