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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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制度。招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中学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坚决杜绝辍学发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在校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转学西海岸新区以外的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租房合同(或房产),劳动合同及社保卡(满一年)或营业执照(满一年)、暂住证等材料的原件,不在一个户口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就近学校联系

2、,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提交证明材料经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核后,方可入学。转往外地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后即可转出。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较远的,要求转学的初中生,提供户口本及房产证,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办理市内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

3、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医院交费凭据等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医院交费凭据等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家长提交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学生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残疾证,由学校安排老师送教上门服务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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