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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党章程、高等教育法、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党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2 .遵循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原则;3 .遵循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议事范围与议题第四条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
2、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研究学院党群工作的重大事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内容包括:1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2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3 .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统战、群众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大措施;4 .研究审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 .研究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及队伍建设;6 .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7 .研究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8 .审定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审定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9 .审定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合作办学与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10 .定期听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专项汇报;11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党群工作方面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须进行立项调研或专题会议研讨,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形成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涉及行政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由院务会提交。书面材
4、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各方案的政策依据,倾向性方案或结论。议题由党群部门负责人或院务会委托人填写党委会议议题表,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签字,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列入议题。第六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将会议通知发至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第七条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第八条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协调执行和党委会重大议题准备以书记办公会形式进行。书记办公会,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
5、记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分院负责人参加。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第三章会议的组织第九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可以临时举行党委会。第十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委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第十一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十二条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
6、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四章会议程序与纪律第十三条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议定议题时,由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说明。第十四条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归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其中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和承办部门。第十五条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条需要
7、通过表决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有关部门执行或公示。保密事项,不得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原始记录须归入档案,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查阅。第十八条党委会决议,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实施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反馈。第十九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